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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6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4日至8月2日;2019年8月2日至9月27日)。后于同年10月25日,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被告人罗某甲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杨甲(已判刑)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购买“马鹿机”1组6台和从他处购买“翻牌机”1组8台、打鱼机1台8座后,到云县**镇**村委会沈**家租房摆放聚赌。经杨甲确认,涉案“马鹿机”、“翻牌机”、“打鱼机”具有赌博功能。另外,杨甲还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购买得另一台“马鹿机”1组6台,但未及时拉走,后被罗某甲销毁。

2、2019年1月,杨甲到云县**镇**村委**组罗某丙(已判刑)家租房后,雇佣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开车运输,与其弟杨乙(已判刑)一起,将从他处购买的“翻牌机”1组8台运送至罗某丙家摆放聚赌。经认定,涉案“翻牌机”具有赌博功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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