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绰号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陈某某等人在桐梓县海校街道人民路运管所家属院二楼开设赌场,罗某甲参与开设赌场五天,获利1800余元。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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