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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4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后更名为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12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12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东山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层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于2020年4月27日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本案退回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补充侦查,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和2020年4月13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补充侦查,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11月中旬开始,罗某甲从上家庄家罗某乙(另案处理)处得到“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骏马”网址,担任上线罗某乙的代理,接受他人的赌博投注。罗某甲将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村*栋2*2号房作为接受投注的窝点,发展了“哭”、陈某某、林某某(上述三名涉案人员身份未明,另案处理)、“敬”(经调查真实姓名为罗某丙)、罗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下线并接受他们的外围赌博投注,每期接受下家投注金额约人民币7万元,罗某甲接受下家投注后转投给上家庄家罗某乙,上家庄家罗某乙以罗某甲接受下线投注金额的12%返回罗某甲作为佣金,至案发,罗某甲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9期,投注额共约60万元,获利约7万元。犯罪嫌疑人罗某甲担任上线罗某乙的代理,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罗某甲不起诉。

涉案被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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