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本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前往本市塘厦镇环市东路421号仓库门口,见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部粤B23****号牌货车(价值94721元人民币)车门未锁、车钥匙未取走,遂直接驾驶该车逃离现场。李某某将车开到本市黄江镇阳光网吧附近路段,并开始在网络上寻找收购车辆的买主。13日,李某某联系上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及罗某乙,并将车辆状况拍摄发送给二人,初步谈好价格6000元后,罗二人驾车从广州市花都区前来黄江实地看车。当日13时许,罗某乙、罗某甲在明知李某某所交易的货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与李商定以车辆6000元、代为开往花都1000元的价格双方签署了车辆买卖协议,随后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车辆起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货车等物证,被害人的陈述,买卖协议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及另案处理人员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