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9********,彝族,文盲,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组织了公开听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路上,酒后因家庭琐事和其父亲罗某乙发生口角,并对罗某乙实施拉扯、推搡行为,在拉扯、推搡过程中罗某甲将被害人罗某乙推倒在地,导致罗某乙肋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近亲属间家庭日常琐事引发,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罗某乙表示对罗某甲的行为给与谅解,社会矛盾得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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