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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嘉禾县**镇**村**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因土地归属权问题产生纠纷,并诉之法院。2018年9月6日16时许,审理该纠纷的法官召集两人到有争议的地皮上了解情况。后,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发生争执,随即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罗某甲导致罗某乙腿部受伤,经嘉民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鉴于罗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与罗某乙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书。经审查,这份和解协议书合法、真实、有效,已实际履行,同时罗某乙也表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罗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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