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贵州省绥阳县**乡**村,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堂兄弟罗某乙一家到**镇**村拜坟,在回来时因车子被堵不能通行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罗某乙便打电话给父亲罗某丙,罗某丙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等人从家里来到现场,罗某乙等人与当地村民发生口角并相互挽打,在相互挽打中,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将杨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3日,罗某甲赔偿杨某某医药费15000元,取得了杨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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