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
东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8年11月9日早上,聋哑人罗某乙和罗某甲到**镇**村村委会旁边王某甲的茶店喝茶,罗某甲与同村的秦某甲、王某乙及秦某乙坐在一张桌上喝茶,罗某乙坐在王某甲茶店靠村委会篮球场旁边的位置,当时罗某甲与罗某乙的距离不是很远,罗某甲用手指指罗某乙,罗某乙就用手指指点点叫了一会,也不知道指谁,之后罗某甲就拿着一张四角塑料凳子砸向罗某乙,罗某乙就拿起砍材山刀砍向罗某甲,罗某甲就用左手抓住罗某乙持刀的右手,并未砍到罗某甲,接着罗某甲用力将罗某乙抱摔在茶店与村委会篮球场之间的地板上,摔倒后,罗某甲就用左手按住罗某乙持刀的右手,并且用右手殴打罗某乙的左眼、左胸口及右侧肋骨。同时,罗某甲还用膝盖殴打罗某乙右侧肋骨的部位和左臀部。之后罗某乙的女儿罗某丙赶到场,在场的人才过来拦架,有人就把罗某乙手中的刀拿走,而后罗某甲与罗某乙就被别人拦开,罗某甲和罗某乙就各自回到自己的茶桌喝茶了。不一会,罗某甲又再次走过去打一拳在罗某乙的后背,接着就被罗某乙的亲戚郑某某拦住。最后郑某某就把罗某乙送回家,罗某乙的家人看见罗某乙捂住肋骨很难受的样子,罗某乙的家人就先把罗某乙带到村里的诊所打针,接着符某某报警。2019年1月29日经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右侧气胸、右侧9-11后肋骨折的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且罗某乙左眼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东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人打架的起因及谁先动手,且罗某乙当时系持刀与罗某甲发生打架,不能排除罗某甲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年 7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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