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9********,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镇**路**村委**村**组。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一个人准备去蒙自市文澜镇吃水坡自家的地里,后来在吃水坡长坡沟(地名)遇到其姐姐罗某乙,二人相遇后因承包种地的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罗某甲将罗某乙推倒至路下面的草丛里,造成罗某乙的身上多处受伤。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经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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