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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肇庆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罗某甲、陈某某、黄某某与案犯张某甲、吴某某、李某某、罗某甲、张某乙(均未归案)及案犯刘某甲、邱某某、罗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均系广东省四会市**镇**小区业主。因不满**期**栋**座**房业主刘某乙占用公共用地种植物业管理**期**栋**座**楼架空层建造物业用房等行为,案犯张某甲、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在业主微信群内提议组织业主去实施抗议等维权活动。案犯李某某、刘某甲和罗某甲、黄某某等人于2018年3月28日聚集商定于2018年3月29日到广东省四会市**镇**小区**期**栋清理被害人刘某乙种植的林木和打砸**期**栋**座**楼架空层的物业管理房。2018年3月29日10时许,罗某甲、黄某某、陈某某与案犯邱某某、刘某甲、罗某乙、罗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等人来到现场,案犯张某乙提供了三把柴某某,罗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和案犯罗某甲、刘某甲、邱某某、罗某乙等人或用手推、或用柴刀砍等方式毁坏了被害人刘某乙和**物业管理公司种植的林木。陈某某从其装修的家中取来一把铁锤交给罗某甲、黄某某,由黄某某、罗某甲手持铁锤轮流打砸**期**栋**楼架空层的物业用房墙体,造成墙体瓷片剥落等损坏后果。经价格认定,被害人刘某乙被毁坏的人参果、九里香(造型)、幌伞枫等林木的价格为人民币1336元;**物业管理公司种植的宫粉紫荆树、澳洲鸭脚木、八月桂等林木的价格为人民币4030元;**物业管理公司被毁坏的墙体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38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会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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