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合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合江县**街道**广场,与其前妻罗某乙发生纠纷并抓扯,罗某乙的丈夫被害人王某某见状去拉架,将罗某甲摔倒在地上,罗某甲遂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向王某某头部打了几下,造成王某某头部多处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0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前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过之心,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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