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现住剑河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三穗县长吉镇四寨村下寨组村民为发展产业,开会商议出售位于该组“落盖坝”(小地名)的一幅集体山林。该组组长周某某以26.8万元的价格购买,2019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了林木买卖合同。期间,周某某邀约罗某甲合伙,罗某甲又邀约赵某某合伙,其中罗某甲和赵某某各出5万元,二人占一股,周某某出余款,一人占一股。
期间周某某办理了该幅山林的不动产权证,面积120.5021亩。2019年12月17日,周某某又办理了该幅山林3.87公顷(58.05亩)、蓄积756.91立方米(出材量594.5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周某某、罗某甲、赵某某三人雇请采伐工人姜某某、吴某某、崔某某、龙某甲、龙某乙等人上山实施采伐。在采伐“落盖坝”山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罗某甲、赵某某三人明知该处“芭蕉湾”(小地名)和“芭蕉湾口”(小地名)的山林没有被设计进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之内,仍然共同商议并决定超范围进行采伐,其中“芭蕉湾”为周某某、罗某甲、赵某某三人合伙安排工人实施采伐,“芭蕉湾口”为周某某单独实施采伐。
2020年5月25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芭蕉湾口”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木,株数为75株,蓄积为9.0075立方米;2020年8月3日,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罗某甲、赵某某三人在“芭蕉湾”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木,株数为201株,蓄积为25.1652立方米。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滥伐林木的蓄积为25.1652立方米。
涉案木材已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并进行变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三人均与三穗县林业局签订了补植复绿协议书,缴纳了补植复绿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登记保存清单、木材检尺记录表、检尺材积计算单、处理涉案木材记录、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手工)、林权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林木买卖合同、收据、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采伐指定界限单、2019年人工林采伐管理责任状、宗地图、小班设计图、林木损失补植复绿协议书、补植复绿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姜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罗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三穗县长吉镇四寨村“落盖坝”被滥伐林木案“芭蕉湾口”现场鉴定意见书、三穗县长吉镇四寨村“落盖坝”被滥伐林木案“芭蕉湾”现场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图示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植复绿、认罪认罚、初犯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涉案木材变卖款由三穗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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