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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滥伐林木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锦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锦屏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村村民董某某、罗某乙、锦屏县春蕾林场职工杨某某四人合伙以52450元的山价款购得罗某丙、罗某甲四兄弟在**村春蕾林场“井坝郎”山场林木的50%股份(其中,罗某甲以个人所持股份抵合伙资金,董某某、罗某乙、杨某某三人共同出资39337元)。2019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锦屏县春蕾林场设计人员对“井坝郎”山场(20.98亩面积的林地)进行采伐林木作业设计。同年11月18日,董某某在锦屏县春蕾林场办理取得“井坝郎”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即代表其他合伙人与锦屏县春蕾林场签订林木采伐《承揽合同书》,承揽合同签订后,合伙人董某某、杨某某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山场管理,主要由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合伙人罗某乙负责。同年11月下旬,罗某甲与罗某乙二人即带领采伐工人进山采伐,在工人采伐至与舒某某“井坝郎”林地交界的地界时,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明知越过此地界已超出采伐作业设计范围,仍然按其兄罗某丙在超出采伐作业设计范围的边界所标注的记号,安排工人把标注记号范围内的林木砍伐。

经聘请林业技术员对“井坝郎”采伐山场中超采伐作业设计范围采伐林木的种树、面积及木材蓄积进行鉴定,认定超采伐作业设计范围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木,面积3.6亩,折合木材蓄积28.66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明知超出林木采伐设计范围,仍然实施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采取补植复绿措施,恢复生态,犯罪主观恶意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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