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滥伐林木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性别: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46********,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本组村民罗某乙将其自己管理大坳(地名)山林山上林木砍伐,并将砍伐树木出售。经镇远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检尺、鉴定,金堡镇溪头村钻栗坳组现场被伐树种为马尾松,共24株,立木蓄积:15.7889立方米。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罗某甲对砍伐树木已补植复绿。且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经考察,罗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