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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2********,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来到被害人罗某乙的大伯罗某丙位于浦北县**镇**村委会**村的住宅一楼房子内,见四下无人,遂将罗某乙存放在那里的用蛇皮袋装着的6袋干八角分六次偷偷搬回自己的家中。经鉴定,被盗干八角总价值为3450元人民币。案发后,罗某甲主动将盗窃的干八角归还给罗某乙,并赔偿罗某乙人民币1000元,获得其谅解。

2020年4月23日,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罗某乙的陈述;罗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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