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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200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中午,罗某甲同罗某乙(另案处理)在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官冲寨附近路边,由被告人罗某甲负责放风,罗某乙用剪刀剪线,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八步区该路边的一辆红色好奔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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