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5〕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性,2006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60613****,*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厂**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1月29月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5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杨某某(已起诉)在贵阳市花溪区黔陶乡关口村水厂项目工地上,偷得283斤铁质脚手架扣件。2024年10月22日,罗某乙、杨某某、罗某甲在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歪脚村,偷得9个大货车废缸盆、2个废货车轮毂、1个旧轮芯,上述物品重量共计1090.4斤。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为每斤1元。
另查明,罗某甲的家属已分别赔偿被害人韩某某、某某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罗某丙、龚某某、段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害人龚某某、段某某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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