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4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驾车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杨某某家,趁杨某某家人熟睡之际,将杨某某家1只母鸡、13只火鸭子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鸭共计价值103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4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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