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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区现住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陈某某(另处理)二人到遵义市红花岗区河北井路19号门面前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回味快餐店门口公路边的一辆红色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三轮车价值1200元。现该三轮车已发还。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精准扶贫户。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系精准扶贫户,涉案财物现已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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