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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住四川省石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石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10月13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0时许,罗某甲回家经过邻居罗某乙家时,见罗某乙家堂屋门未关且屋内没人。罗某甲遂进入罗某乙家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头戴式矿工电筒照明,在罗某乙家中衣物及挎包内盗走现金2420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1日罗某甲主动到石棉县公安局挖角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1月24日,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甲不起诉。

因罗某甲已经退还被害人全部被盗财物,扣押在案现金220元返还罗某甲。扣押在案电筒一把属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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