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江西省****市**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2日重新移送起诉。
合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同案人陈某某于2011年经谭某某(已移诉)发展进入以谭某某为首的“1040工程”传销体系,成为谭某某下线,之后陈某某同发展下线罗某某(已移诉)等人晋升为“老总”级别。陈某某用于传销的资金账号内有6笔70000元的申购款,有50笔10500元的老总工资敏感账目。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用于传销资金账号内有4笔申购款,有2笔老总工资的敏感账目,二人伞下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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