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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聚众哄抢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5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白圩乡**村委会****号,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112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612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进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进贤县白圩乡**村委会**山,土改后系**村委会**村、**村、**村下队村小组集体所有,后**村委会成立**林场,**山就一直由**村委会管理。2003年进贤县人民政府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当年10月20日,进贤县白圩乡人民政府与白圩乡**村委会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约定座落在**的坡耕地,林班(村)为**小班,面积为51.5亩,退耕还林的林种为生态林、树种为油茶。2004年白圩乡**村委会与原村委会书记罗某乙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耕地51.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罗某乙,土地流转期限为50年至2053年12月31日止。2007年,林权制度改革,**山确权至三个村小组,罗某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与三个村小组重新签订**山承包合同,而是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山的使用权确权到自己名下,确权后罗某乙将2009年至2016年的承包费用分别交给**、**、**村下队村小组。2017年,因承包费用过低和退耕还林款被罗某乙领取,**、**、**村下队村小组村民向白圩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反映,白圩乡政府组织**村委会及三个村的村民代表、罗某乙进行多次协商均未果。后原**村委会**村小组长罗某丙(已死亡)与村民代表们商量,决定由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及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均不起诉)等人通知本组村民于2017年9月23日到**山采摘属于本村林地上罗某乙种植的油茶果。在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等人组织下,2017年9月23日**村委会**村40多位村民到**山上采摘罗某乙承包种植的油茶果约4000余斤。在采摘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报警,进贤县公安局白圩派出所民警劝阻村民采摘,但**村委会**村村民不听劝阻继续采摘。**村委会**村村民看见**村民采摘,**村村民也去采摘罗某乙种的油茶果。2019年10月17日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村村民在**山哄抢的油果市场价格为476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进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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