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家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贵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至9月中旬,闫某某、张某某(二人均起诉)伙同蒋某某(已判刑)、徐某某(不起诉)及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等人以结婚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廖某甲(廖某乙父亲)、罗某乙现金和财物十多万元。闫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罗某甲在明知蒋某某有过事实婚姻生过小孩且蒋某某之前已经以结婚为名骗取过廖某乙的情况下(闫某某、蒋某某、罗某甲因得知廖某乙父子要报案,将见面礼4万元退还给了廖某乙父子),仍伙同蒋某某及罗某丙、罗某丁(二人均不起诉)谎称蒋某某是未婚女并将蒋某某介绍给被害人罗某乙。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及徐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积极联络蒋某某同被害人罗某乙见面,索要罗某乙结婚彩礼5万元和烟酒。期间,张某某伙同闫某某等人假冒蒋某某父亲与被害人廖某乙、罗某乙见面,并分别要求二被害人购买1000多元的烟酒。蒋某某和闫某某收到罗某乙的5万元彩礼后平分,闫某某还骗取廖某甲谢媒费3000元,骗取罗某乙谢媒费4000元。罗某甲、徐某某夫妇和罗某丁、罗某丙夫妇均得到谢媒费1600元。蒋某某与罗某乙相处不到两个月便捏造各种理由离开了罗某乙,最后逃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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