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22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退回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罗某甲多次谎称自己身患严重疾病、罗某甲母亲王某某患严重疾病等理由多次向罗某乙借钱用于治疗,罗某乙信以为真并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信用卡透支额度的方式陆续向罗某甲借款。罗某甲通过该方式从罗某乙处共计骗取1376533元,罗某甲将诈骗所得用于了网络赌博,现罗某甲已将诈骗所得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是情人关系,罗某甲虽然编造了其母亲生病、自己做手术等借口向罗某乙借钱,但期间有陆续还款行为,且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愿意还罗某乙借款,罗某乙也称其怕罗某甲身体不行,想借钱给罗某甲治病,让罗某甲能够治好病还钱给他,其是否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给罗某甲无法查明。故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案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罗某甲涉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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