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居民身份证编号:513124199406020192,汉族,户籍居住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镇**1号,系四川省天府****学院学生。该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环境花苑办公区李先道的工作室,向李某某支付5000元订金订购一款变形金刚模型,并约定在变形金刚模型生产好后再交付尾款13000元。后来罗某甲发现自己无力支付尾款,又不想承担转单损失,于是将该订单挂在“闲鱼”平台上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出。2020年7月15日,被害人白某某通过“闲鱼”平台联系上了罗某甲,希望转该订单。罗某甲要求白某某在“闲鱼”上支付自己5000元转单费,然后等到模型制造好后再联系实体店老板支付13000元尾款。后罗某甲将自己的微信通过“闲鱼”对话框推送给白某某,并谎称为实体店老板微信。2019年7月22日,被害人白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向罗某甲支付5000元订金。2020年1月14日白某某通过微信向罗塬广转账13000。罗某甲在收到白某某支付订金和尾款共计18000元后并未向真正的实体店老板提出转单,而是将18000元订金用于支付自己购买的其他模型。并在2020年1月让李某某将其订单转卖,当年3月李某某将订单转单后扣除费用将余款4550元支付给罗某甲。2020年3月26日在白某某不断催促发货的情况下,罗某甲无法发货遂谎称微信被盗将白某某加入微信黑名单。
被害人白某某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罗某甲有重大嫌疑,即对其上网追逃,其在得知被网上追逃后即与当地公安机关电话联系投案自首,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罗某甲亲属向被害人白某某赔偿了被骗款,白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罗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足额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