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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贩卖毒品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9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左右, 犯罪嫌疑人罗某乙电话安排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霍某某(在逃)进行毒品交易,罗某甲依约在祁县原西村口接收霍某某毒资并询问剩余毒资毒品情况,后将该款放回文水家中,明知交易物为毒品的情况下仍听从罗某乙的安排下将装有毒品的袋子隔墙扔出完成交易。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犯罪特别是其主观上明知为毒品交易仍参与实施的证据主要依靠本人供述,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提请本院检委会研究并请示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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