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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贩卖毒品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镇**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三水某某**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2018年4、5月份时将从张某甲处购买的五包“小树枝”、“小金丝”以每包人民币300元左右的价格送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酷车小镇内卖给张某乙,张某乙一个人在酷车小镇内分多次吸食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某甲贩卖毒品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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