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2月,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和被害人杜某甲结婚,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不和。1994年,杜某甲在患精神分裂症且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在孟坝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杜某乙(杜某甲之父)家生活至1997年。后杜某甲因病情恶化且无人照料,开始在孟坝镇**行政村**自然村附近村社流浪乞讨至2017年。期间,杜某甲多次被其亲属或政府工作人员送回罗某甲家中,但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以照顾老人和三个孩子上学为由,仍未履行抚养义务,致使杜某甲流离失所,在外乞讨长达20年,生命健康遭受严重威胁。
2017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将杜某甲接回家并送往天水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至庆阳市精神心理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
2证人杜智科、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窦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遗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现已将被害人接回履行抚养义务,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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