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安化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村**庄**组**号。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安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甲(在逃)、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2012年至2014年承建安化县嘉和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期间,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决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月利息为3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将该信息在社会上传递后,先后在社会上不特定人群中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陈某甲、罗某甲因承建安化县嘉和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缺少资金,找到周某某等人借钱,约定利息为每月3分,后共向周某某、汪某某、夏某甲等四十余人共借款1330万元;
二、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陈某甲、罗某甲因承建安化县嘉和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缺少资金,向陈某乙、林某某、夏某乙、刘某某四人分三次共借款39万元,利息为每月2.5分;
三、2011年8月24日至2013年,罗某乙通过朋友获取嘉和二期项目需要资金后找到陈某甲等人,先后三次借款44.8万元,利息为每月2分;
四、2012年至2014年,陈某甲、罗某甲因承建安化县嘉和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缺少资金,先后向陈某丙、邓某某、宁某某、黄某某、袁某某5人借款400余万元,利息为每月5分;
五、2012年,陈某甲、罗某甲因承建安化县嘉和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缺少资金,先后二次向谌某某、丁某某等人借款100万元,利息为每月4分;
六、2014年,陈某甲、罗某甲因承建安化县嘉和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缺少资金,向廖某某分二次共借款100万元,利息为每月3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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