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罗某甲违反禁渔期的有关规定,在镇远县涌溪乡芽溪行政村西峡段使用电鱼棒电鱼,共电鱼(桂鱼7条,重0.324kg,杂鱼44条,重0.570kg)51条,重0.894kg。另查明2020年1月1日,镇远县人民政府(镇府发[2020]2号)文件认定氵舞阳河流域(即氵舞阳河上至氵舞阳河景区与施秉县交界,下至羊坪镇与玉屏县交界)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捕,禁捕时间10年。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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