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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雅安市雨城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2020年1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夜晚,被告人罗某乙邀约被告人罗某丙(另行起诉)采取毒鱼、网鱼的方式在其居住地附近位于 “周公河珍惜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河段非法捕鱼。当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到小地名叫“河湾”的桥上向河道内投放“甲氙菊脂”药剂,后沿河道向下查看河内是否有鱼被毒上浮,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得知二人已下药后,三人在河边巡查多次,查找是否有鱼中毒上浮。因未发现河道内有鱼被毒后,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又在河道内进行第二次投放“甲氰菊脂”药剂。后三人在罗某甲家中等待“甲氨菊脂”药剂发挥药效。 6月1日凌晨,三人在投毒河道内捞到被毒鲤鱼、草鱼各一条,后三人因被其他群众发现,逃跑至罗某甲的家中,并将鲤鱼和草鱼放在罗某甲家中的水池喂养。经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专家评估,共有鲤鱼202斤、草鱼2斤、鲫鱼2.3斤、小型鱼类3斤、鲶鱼1斤,共计210.3斤鱼被罗某乙等人投放的农药“甲氰菊脂”毒死。经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农业农村局鉴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渔网最小网目尺寸小于10-20mm为绝户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均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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