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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非法经营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9月1日;于2019年9月6日被包头高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5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我院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少轩,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6 月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 准下,擅自组织张某甲、郑某某等人员经营非法炒期货平台来谋取利益,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负责非法炒期货平台的整体工作;徐某某、罗某甲为期货平台对接资金通道;张某甲为财务部主管,负责整个期货平台人员工资的发放、及给各级代理返佣资金的计算;郑某某主要负责客户开户、出入金的审核、及具体操作给各级代理返佣金;罗某乙为客服主要负责人,负责客户开户审核及客户投诉的工作。并且卢某某通过中间人李某某逐渐发展了以简某某为首、张某甲、杨某甲、魏某某为团队长、林某某(张某甲团队骨干)、 杨某乙(杨某甲团队骨干)为业务骨干的代理商团队,负责拉拢用 户进入该非法炒期货平台进行期货买卖。

在该平台团队的精心运作下,从2019年06月到2019年08 月,该团队经营的名叫雷杰期货交易平台,包头报案人王某某为张某甲团队骨干林某某的客户,王某某被拉到一个以传授如何炒股票的微信群中,在微信群中张某甲会伪装为炒期货老师,负责分析和讲解如何炒期货,林某某会伪装为老师助理,在群中附和老师炒期货能力强,跟着炒会挣钱,所以报案人王某某抱着挣钱的心态进入雷杰期货交易平台进行炒期货,从2019年06月初到该平台被公安机关查获前,报案人王某某共计入金15万余元,并未出金,全部亏损。

通过对报案人王某某在雷杰平台入金流程进行取证,我局发现该平台所链接的资金通道为国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USDT货币交易平台,当受害人从雷杰平台点击入金时,页面直接跳转到USDT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而且该平台通过平台方技术手段,当客户入金跳转到USDT平台后,直接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USDT平台注册的名叫“高雅”的账户购买了虚拟货币,而受害人的资金却流向了 USDT虛拟货币平台不特定的卖币人的卡中,当用户出金时,由卢某某将其“高雅”账号内的虚拟货币卖掉再转入受害人绑定在雷杰平台的银行卡中,即完成出金。

通过对涉案平台和涉案账号及卢某某相关涉案企业的调查, 发现雷杰期货交易平台对接的香港股指期货行情,且行情不能人为更改,与香港股指行情实时对应。通对雷杰平台后台数据的提取,发现在该平台全站用户共计854人,其中测试账户为234人,实际用户620人,通过其平台财务人员张某乙所记账目统计,雷杰平台共计非法经营数额657.37万元,其中被我局抓获的一级代理团队简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0.52万元。此外,经查,卢某某等犯罪团伙还同时经营着一个叫巴顿的期货交易平台、经电子证据固定和审计,目前巴顿期货平台共计非法经营数额1565.16万元,上诉期货交易平台均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经营期货的准入资质。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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