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3********0026,汉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中专文化,江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社区*****号***综合楼****房。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高安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高安市廉政教育中心)。2019年5月25日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某某、黄某某,北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高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罗某与曾某某合伙对铜鼓县小水村九岭山隧道施工产生废石进行加工销售,由曾某某出资,罗某得干股,负责出面协调关系。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共出售碎石109237吨,涉案价值441317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罗某主观上是否有盗窃故意,客观上是否合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存在一定争议,高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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