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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盗窃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甘州区****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骑三轮车到甘州区**镇****社马某某某某家门口,趁被害人马某某某某羊圈无人看管之际,盗窃其饲养的绵羊三只。经鉴定,被盗羊只价格2747元。案发后罗某返还了被害人的三只绵羊,并赔偿被害人5000元钱,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罗某的供述;

2被害人马某某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得到其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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