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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不诉〔2020〕Z7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东莞市*****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花园**座**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案件退回东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罗某以3800元的价格向微商“鲁某”(另案处理)购买1块玉,双方谈成“鲁某”另外搭售1串象牙手链,后罗通过快递接收到该手链。2019年9月4日12时许,东莞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展开侦查,罗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侦查人员在罗位于东莞市**镇****花园****座**房的住处查获上述手链。经鉴定,该手链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价值1737.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贺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提取光盘等。

本院认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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