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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非法经营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2********,侗族,中专文化,江口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住江口县凯德街道办事处黑岩村小寨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勇军,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符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彭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做烟叶生意。经协商,彭某某带符某某收购烟叶,符某某按收购烟叶每斤提成1元给彭某某。因贵州省福泉市没有合适烟叶,彭某某便联系甘肃省正宁县许某某收购烟叶。2019年9月8日,符某某、彭某某到达正宁县,以每斤1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烟叶。因收购烟叶资金不足,彭某某电话邀约被不起诉人罗某出资合伙做烟叶生意,获利三人平分。罗某于2019年9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42000元给符某某用于收购烟叶,同时,罗某提出将收购烟叶卖到思南县。2019年9月12日,罗某三人将收购的11600余斤烟叶运输到思南县**镇烟叶收购点销售,通过田某甲、田某乙烟叶种植合同销售烟叶,销售金额为143345.03元。烟叶收购站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田某甲支付67600元,田某甲将该烟叶销售款转给罗某,将2.76万元拿给符某某,4万元被罗某占有。通过田某乙烟叶种植合同销售的烟叶,因被烟草部门发现烟叶存在问题,便未支付70900元。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从福泉市驾车载着符某某、彭某某回江口县,在福泉市被烟草部门查获。次日福泉市公安局民警以证人方式询问罗某时,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1月11日,福泉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思南县公安局,同年11月21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70900元没收上交国库;罗某违法所得由思南县公安局追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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