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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非法经营罪)(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男,彝族,农民,小学文化,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80****171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家住大理州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宁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经审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5日将该案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5日补查重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4日再次将该案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日补查重报。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同年12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宁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罗**作为中间人帮胡前进(已起诉)在祥云县普淜镇收购烤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查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罗**向胡前进出售了5车烤烟,其中第一车烤烟系罗**家自种,剩余4车烤烟中既有罗**家自种的烤烟,也有罗**从其他村民处收购的烤烟,由于两者无法区分,故罗**非法经营的数额无法确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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