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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重彬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_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三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芒市****村委会**村民小组。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12月24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段某某于2012年11月2日向芒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租得224亩土地后,于2013年下半年在明知李某某、罗某某租赁土地用于挖塘养鱼的情况下,仍将其租得的部分土地转租给李某某(30.06亩)、罗某某(25.49亩)用于挖塘养鱼。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开挖鱼塘过程中因与他人产生矛盾,遂将已经开挖但未挖好的鱼塘出让给了吴某某,吴某某在明知罗某某已实施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情况下,仍接手罗某某已开挖但未成形的鱼塘,并继续开挖、毁损基本农田用于养鱼, 致使被占用的基本农田全部损毁。2019年7月,经德宏州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实地踏勘,认定:罗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芒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东里一组、二组和北里一组、二组集体土地(基本农田)25.49亩修建鱼塘及建盖鱼塘附属设施,已致使被占用的基本农田的耕作层遭受严重毁坏,耕地的耕作功能已丧失。其中,吴某某在明知罗某某已实施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情况下,仍接手罗某某已开挖但未成形的鱼塘,并继续开挖、毁损基本农田用于养鱼,其与罗某某的行为共同致使25.49亩基本农田全部损毁。

犯罪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吴某某一起主动恢复被占用的土地。2019年10月12日,经芒市自然资源局实地踏勘认定,被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已复垦达到耕种条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恢复了被占用的基本农田,消除了社会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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