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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羊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羊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51********,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号,案发前系**区**公司退休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羊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桑园路8号院门口南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7±4.2mg/100ml。

本院认为,羊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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