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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羊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羊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JS****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临洮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贵雅豪庭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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