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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羊某某盗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66********,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白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白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白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0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羊某某接到李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的电话后,驾驶其农用车赶往白沙县**农场**队**号林段与正在盗伐海南**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橡胶树的李某某汇合,然后与李某某将砍伐的橡胶树木材搬上农用车运离现场。在运往木材厂销售的途中,羊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李某某逃离。经鉴定,被伐橡胶树2株,立木蓄积量2.6093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橡胶木由白沙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发还海南**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农用车发还被不起诉人羊某某,已扣押的油锯系作案工具由白沙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书  记  员:王  悦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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