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羊某某骗取贷款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羊某某,女,198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家园****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羊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9日,羊某某经与朱某某商议,由朱某某以自己位于梁溪区**苑**号**房产为抵押,通过平**APP贷款平台,从重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获得授信人民币74.6万元,并于当日申请其中额度50万元,由无锡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羊某某支付担保费。该笔资金由朱某某出借给羊某某使用,由羊某某使用**APP贷款还款。2017年9月18日,羊某某因无法及时归还上述贷款,使用**APP贷款平台通过人脸识别及手机授信再次申请额度40万元(实际放款39.25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归还第一笔贷款,剩余9.25万元自己使用。

2018年5月,羊某某在归还8期本息合计10.07万元后无法归还,并逾期。2018年8月2日,羊某某还给朱某某3.7万元。2018年9月21日,无锡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尚未归还的本息合计26.35万元。

2020年9月25日,羊某某返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6万元,朱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羊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