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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羊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羊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6********,黎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羊某甲、羊某乙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同案人何某某(已判决)在BOB赌博网站上注册名为hdq****的账号代理该网站,并和同案人羊某丙(已判决)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大厦**房内开设网络赌场,何某某、羊某丙负责该网络赌场的运营并管理同案人卢某某、羊某丁、蒋某某、黄某某(该四人均已判决)、同案犯羊某乙、被不起诉人羊某甲等人,该团伙通过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赌博信息吸引并招揽赌客注册BOB赌博网站会员进行赌博,以获取BOB赌博网站的返利。2019年11月初,羊某甲和羊某乙受羊某丙招募开始参与开设赌场,期间,二人实际获利人民币各1000元,同年11月20日,羊某甲和羊某乙离职,二人继续暂住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大厦**房。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大厦**房抓获羊某乙和羊某甲。民警从羊某乙处缴获黑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长方形钱包一个、银行卡五张(邮政、中银、农业、建设、工商银行卡各一张);从羊某甲处缴获黑色vivo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羊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羊某甲不起诉。

向羊某甲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从羊某甲处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姜  琦

书  记  员:陈曼萍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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