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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羊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羊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区**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羊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至17日,被害人羊某乙及家人在家中搞拜神活动,引起**村民的不满,村长羊某丙召集村民开会,商量解决办法。村民认为羊某乙在家中搞拜神活动,会对村里后代子孙不利,村民决定前往羊某乙家中进行阻止。2019年4月17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羊某甲与羊某丙、羊某丁、羊某戊等数百村民敲锣打鼓,抬着庙里“公爸”,在羊某己等人的指引下,强行进入羊某乙家中,以阻止羊某乙家拜神活动为由,将羊某乙家中拜神用的凳子、桌子、香炉等物品毁坏。

2019年5月13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羊某甲与羊某丙、羊某丁、羊某戊、羊某己等数百村民,再次抬着庙里“公爸”,在羊某己等人的指引下,敲锣打鼓、挥舞旗帜,强行进入羊某乙家中,并将其家中两张桌子,一条凳子损毁。

2019年5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羊某甲与羊某丙、羊某丁、羊某戊等数百村民,抬着庙里“公爸”,敲锣打鼓,强行进入羊某乙家中,将羊某乙家中的两条塑料凳子,一台电风扇损坏。

2019年5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羊某甲与羊某丙、羊某丁、羊某戊、羊某己等数百村民,抬着庙里“公爸”,敲锣打鼓、挥舞旗帜,强行进入羊某乙家中,羊某戊用手中的旗杆将羊某乙家中的厨房推拉门玻璃、厨房后窗玻璃、供奉的神牌损坏。

2019年5月16日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羊某甲与羊某丙、羊某丁、羊某己等数百村民,抬着庙里“公爸”,敲锣打鼓、挥舞旗帜,在羊某己等人的指引下,强行闯入羊某乙家中搞驱鬼迷信活动。

经鉴定,被害人羊某乙家中厨房推拉门及窗户玻璃损失价值为600元人民币,其他被损财物价值无法鉴定。案发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被不起诉人羊某甲与羊某丙、羊某丁、羊某己等人赔偿羊某乙财物损失25000元,被害人羊某乙出具谅解书,签订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收据、谅解书、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羊某庚、羊某辛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羊某乙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羊某丁、羊某丙、羊某己、羊某戊、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2020】2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视频截图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羊某甲为阻止被害人羊某乙家人在家中搞拜神活动,与数百村民,敲锣打鼓,抬着“公爸”,未经被害人同意,多次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砸毁被害人家中部分财物,给被害人家人生活、身心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鉴于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案发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羊某甲与被害人羊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赔偿被害人财物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羊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亚明

检察官助理:符岳嵬

书 记 员:羊菊丽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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