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群某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群某,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421********,蒙古族,文盲,出生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族**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族**县,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族**县**村*队,因涉嫌盗窃罪,经同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同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才某某、达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群某(另案处理)在一起喝酒闲聊时,被告人才某某谈到其债务到期,欲实施盗窃偿还债务,群某便告知两人,其妻子(同居关系)的姐姐家有虫草可盗,并告知虫草存放的具体位置等信息。8月12日,被告人才某某、达某某便驾驶才某某的白色众泰牌轿车(川A9***)凌晨2时许到达河北乡金科村加某家中,才某某负责放风,达某某进入房间将土炕上装有虫草的铁箱盗得,两人便驾车逃离现场,途径克穆达时,两人将铁箱的锁撬开,将虫草取出,途中把铁箱及箱内其他物品扔进黄河,之后两人前往果洛州玛沁县,将虫草以11000元的价格卖给玛沁县达日路农业银行对面的虫草铺里的王某某和马某某。2020年8月12日11时,才某某通过索某微信转账给群某300元。2020年8月15日,侦查机关对马某某持有的冬虫夏草967根(193克)予以扣押,经同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虫草967根(193克)价格为9650元。2020年10月1日侦查机关将追回的虫草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才某某、群某家属将赃款5500元,达某某家属将赃款5500元赔偿给果洛州玛沁县虫草市场老板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群某客观上虽然没有直接参予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却为被告人才某某、达某某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主观上仍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群某与被告人才某某、达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之规定,属共同故意犯罪,才某某、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在本案中属主犯。群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群某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群某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群某作出相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