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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羽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藤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羽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3********,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羽某某、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羽某某搭乘其丈夫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桂D****9货车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废金属油桶加工场,按照之前羽某某与加工场经营者王某某(另案处理)达成的协议,由羽某某处理工场里21个内装有废机油的金属油桶,之后,王某某、黄某某及在场**将21个废金属油桶装上货车,羽某某、黄某某将废金属桶转运至广东省佛山市**镇租屋,羽某某获得处理费用2700元。当晚,黄某某驾驶车辆与羽某某一起将金属油桶转运广西藤县,途中,羽某某提出将废油桶倾倒在藤县**镇**村**附近岔路口路边的空地上。次日凌晨,黄某某、羽某某开车到达**镇**村**附近岔路边,将车上的21桶内装废油的金属油桶倾倒在空地上,之后开车回县城家中。黄某某、羽某某接受藤县环保局调查后害怕被处罚,于2020年5月11日凌晨去到倾倒地点将21桶废油清理装车企图运走,途中被公安机关截获。经称量,扣押的废油重量约3620公斤。经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倾倒的不明废物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经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认定,对广州市**再生物资回收合伙企业(**镇**村**岭水库废金属油桶加工场)的废液经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的相应标准限值,因此认定该企业内的废液属于具有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2020年11月2日、11月4日,黄某某委托广西兴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理。藤县生态环境局认为污染风险已经消除。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了污染风险,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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