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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乙寻衅滋事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男, 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一次退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于2017年左右从同村林某某处购买林位于**镇**村**号的一处老房子,2019年该房子认定为非法一户多宅,依法应当予以拆除。2019年5、6月份期间,工作组人员多次与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但均遭到拒绝。6月16日晚,工作组人员再次前往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家,告知其要将**号的房子拆除,且确定于6月17日进行拆除工作。被不起诉人翁某甲遂与妻子钟某某商量,以喝农药的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6月17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电话联系翁某乙,要求其拍摄现场视频,翁某乙应允。同日8时许,龙游县**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到达后,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及钟某某为抵制拆迁先后饮下事先准备好的农药,躺倒在地,后被送至龙游县人民医院抢救。

同日中午,翁某丙及翁某丁、翁某戊得知此事后,从义乌赶至医院看望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夫妇。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及翁某丙商量以网络炒作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从而给政府施压,达到使被不起诉人翁某甲获得强拆赔偿的目的。后被不起诉人翁某甲联系翁某乙将拍摄的现场视频发送给翁某丙,并让翁某丙将视频配文后发布至网络。

同年6月18日,翁某丙将现场视频及“二0一九年6月17日.浙江省龙游县**镇**村**村。最牛镇长带人野蛮拆迁至使村民翁某甲夫妇被逼喝农药,以死维权,至今二人生命垂危。望收到的朋友帮忙转发,谢谢!”等文字发送给姜某某。姜某某将视频制作完成后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翁某丙将该视频转发至其微信群聊中的“亲人群”、“江南群”中。

至案发时,查明该视频被转发至二十余个微信群中,人数总计3900余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及翁某乙被抓获归案,翁某丙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金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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