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4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向同村人翁某长租赁其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的一楼房经营百货。同年12月下旬开始,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在上述楼房一楼放置三台有退币功能的钓鱼机供人参赌。2012年12月27日晚9时许,公安机关对涉案楼房进行检查,现场约8名参赌人员见状逃跑,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三台钓鱼机(每台钓鱼机6个卡座)及游戏币242枚。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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