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维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维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翁某某以维西县**小额信贷公司股东的身份,带着周某某、鲁某某等人从香格里拉到维西县城收账。翁某某及公司负责人李某某通知被害人段某某、邓某某到**公司办公室,谈欠仁和公司的债务问题。翁某某告诉段某某、邓某某不还钱就不让离开。2016年12月31日18时左右到2017年1月1日凌晨6时左右,翁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在会司办公室内将段某某扣留约12个小时,将邓某某扣留约9个小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维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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