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女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200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乡**村**组**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驾驶无牌电动车从西昌市礼州镇荞窝监狱方向往西昌市安宁镇方向行驶,9时许当车行驶至西昌市礼州镇加油站路段处与被害人梁某某相撞,造成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翁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梁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系自首,同时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17.5万元,已全额支付,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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